记者就此咨询市卫计委。工作人员答复,产假是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应该享受的假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一般享受98天产假(一胎,二胎的假期相同),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而晚育是指初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其产假则可以延长30天的晚育假,其配偶也可享受10天的护理假。而生育二胎不是晚育,因此无法享受晚育假。像这样的情况,其配偶也无法享受护理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