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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乳制品食品广告 不得声称可替代母乳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会议其中一项日程是继续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记者获悉,此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根据审议结果报告,在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之后,有的常委会成员提出,为促进母乳喂养,应当增加禁止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并对违反这一规定的法律责任相应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违反本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