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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扩大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范围

近日,记者从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今年青海将在2014年基础上继续扩大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范围,探索药品监管模式管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有益经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近年来,婴幼儿配方乳粉问题频出,如何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安全,也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部门到企业,也都把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作为食品安全的重中之重,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目的就是提升乳粉质量,维护乳粉的安全,规范乳粉产业的发展。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连出台《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关于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全省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2014年,青海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省局《青海省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办法(试行)》和《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部署,精心组织安排,开展了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全省完成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的药店19家。今年青海还将在2014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的范围和区域,实现2015年全省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总体规模比2014年有较大增幅。

据介绍,此次扩大试点工作将以自愿申报和扎实遴选相结合的原则,成熟一家、扩大一家、规范一家、监管一家,稳重推进,扎实开展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积极用药店有效的管理模式推广、用运到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当中,确保试点质量。届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扩大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乳制品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乳粉及乳制品的质量关,重点查处销售“五不准”婴幼儿乳粉,(即:不准委托加工,不准贴牌生产,不准分装生产,不准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准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对监督抽验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乳粉及乳制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第12号令《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依法妥善处理,切实保障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

同时,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意识,对扩大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加大督促、规范、指导、督导频次,规范经营行为,扎实落实“五个统一”(统一销售区域、统一标志、统一安全承诺书、统一亮证经营、统一监督电话)和“四个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规范、乳粉质量合格和入市退市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各项制度健全规范)。重点指导索取批批检验合格证明,建立建全索票索证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退市制度,进、销货台账记录。确保扩大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经营行为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