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单位: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编号:2015009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汕头市澄海区莲下凯亿塑料玩具厂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吴和发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汕)质监罚字[2015]24号
案由:汕头市澄海区莲下凯亿塑料玩具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优贝比声光玩具”产品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汕头市澄海区莲下凯亿塑料玩具厂于2014年 8月280日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优贝比声光玩具”产品。.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六
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汕头市境内的任何一间建设银行综合性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15年4月3日
公开日期:4月13日至5月12日